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4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熙陽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熙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熙陽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72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3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6年8月1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103
2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7年1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10323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王屏夏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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