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592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木民 選任辯護人 蔡尚樺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木民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謝木民因涉犯強盜等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非法持有槍彈、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犯罪嫌疑重大,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7年8月29日裁定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謝木民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1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宋松璟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