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517號
上訴人即被告 蘇憶萍 義務辯護人 鐘烱錺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號,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宗志強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