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420號原告 陳曉穎 被告 劉人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審易字第11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安榕法官徐子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