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7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697號,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1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362條亦定有明文。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97年6月5日收受判決正本,因不服原審判決,於97年6月11日提起上訴,並未附具理由,僅敘稱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云云,原審法院已先函文命其10日內補正,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6月13日板院輔刑育96易3697字第039295號及97年6月13日板院輔刑育96易3697字第039296號函文可稽,嗣經本院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該裁定業經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