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7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369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