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全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全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全聲字第125號聲請人福威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皇砂國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瑕疵減少價金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請求權,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416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惟相對人業已於民國97年9月25日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訴訟(本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179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於ㄧ定期間內起訴,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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