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74號反訴原告即被告展華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林彊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勝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曾育祺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