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4號原告 陳評松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 律師被告 陳國勢
陳明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蘇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至現場履勘。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