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640號原告逸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珮嫻 訴訟代理人 林逸新 原告 賴建名 訴訟代理人 楊淑娟 被告英屬蓋曼群島商虹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訴訟代理人 鄭玉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所訂立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7條、購屋承諾書第15條,係合意約定以買賣標的物即臺北市○○區○○○路○○○號4樓房屋及其基地所在地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乃依職權移送本件予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