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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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30號聲請人 曾里麗 代理人 吳中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7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35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曾裡麗 │第一商業銀行台南分│100年9月11日│300,000元│YA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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