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9號附民原告 童寶彬
號附民被告 黃敬鐘
李鑫泓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一年度易字第四二六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郭瓊徽法官黃琴媛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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