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繼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繼字第45號
聲請人 王曉菊 代理人 魏東榮
之1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尹遜言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繼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繼字第45號
聲請人 王曉菊 代理人 魏東榮
之1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