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13號再審原告 曾詩婷
之2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就關於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64號判決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000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高俊珊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