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埔刑簡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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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埔刑簡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埔刑簡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甲○○、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漂流物,均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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