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抗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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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抗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73號再抗告人旭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一項第四行應更正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亦定有準用第481條及第442條第1項之明文。」;第二項應更正為「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與主文所示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張世展法官蘇清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除對原裁定合法抗告外,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李梅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