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89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慧娟律師(兼送達代收人)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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