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埔刑簡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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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埔刑簡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埔刑簡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有關沒收部分,「扣案之賭資合計新臺幣ㄧ萬四千九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賭資合計新臺幣ㄧ萬四千九百八十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九十六年度埔刑簡字第六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有關沒收部分,「扣案之賭資合計新臺幣ㄧ萬四千九百元」之記載,係「扣案之賭資合計新臺幣ㄧ萬四千九百八十元」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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