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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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7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八月確定,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而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九十四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六三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嗣受刑人雖上訴,仍由最高法院以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七七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其復於九十五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九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受刑人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二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以法矯字第0960023747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六年七月四日法矯司字第0960906525號函及所附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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