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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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3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之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西元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二00六)蕉民初字第一二六五號判決(如附件),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臺灣地區人民,相對人係大陸地區人民,兩造原為夫妻,業由大陸地區之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判准兩造離婚確定生效在案,故聲請本院認可該民事判決,並提出判決書暨其生效證明書影本、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兩造原係夫妻,而相對人在大陸地區訴請與聲請人離婚事件,業已判決准予離婚確定,此有大陸地區之福建省寧德市人民法院西元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二00六)蕉民初字第一二六五號民事判決書暨生效證明書影本、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十六年五月二日(九六)核字第0二五五六0、0二五五六一號證明書等件為證,復有南投縣鹿谷鄉戶政事務所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鹿戶字第0九六000一三二0號函附兩造辦理結婚登記相關資料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又本院審核上開判決書內容(如附件),尚不違背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是聲請人聲請認可,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家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楊惠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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