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35號聲請人 楊元英 即台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台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元英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楊元英為台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經股東臨時會指定簿冊保管人為楊元英,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報告表呈送股東會承認在案,另經徵得楊元英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楊元英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會簽到簿、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