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99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9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有關核發證明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992號原告甲○○被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代表人乙○○(鎮長)訴訟代理人戊○○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4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5年5月18日上午9時4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王碧芳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書記官蕭純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