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312號損害賠償給付管理費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
簡易庭民事第一調解室(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莊珮君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顏明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顏明進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元(含強制險
)。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97年5月10日前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