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33號原告 張麗芬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被告 林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請求不當得利返還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住所地在雲林縣斗六市,有原告起訴狀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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