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16號聲請人 蔡智儀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郁菁┌─────────────────────────────────────────────────────┐│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1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台灣共昱工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蔡智儀│35,700元│0000000│105年7月7日│││有限公司傅貞雄│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