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原告世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麟 訴訟代理人 佘仲杰
張文輝 律師 曾于瑄 律師被告 黃馨蕾
張二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自字第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就被告黃馨蕾關於附表一編號2至11、附表二編號1、2;被告張二麟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10、12、附表二編號1、
4)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馨蕾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表一編號2至11、附表二編號1、2所示偽造文書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被告張二麟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表一編號1至10、12、附表二編號1、4所示偽造文書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有該刑事判決書可參(不受理及無罪部分分別詳參刑事判決附表四、三),依照上開說明,此部分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黎惠萍
法官錢衍蓁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