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91號聲請人 李國忠 代理人 周玫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編號│張數│股數(股)│├──┼──────────┼────────┼──┼─────┤│1│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1│1000│├──┼──────────┼────────┼──┼─────┤│2│同上│089ND0000000-0│1│1000│├──┼──────────┼────────┼──┼─────┤│3│同上│089ND0000000-0│1│1000│├──┼──────────┼────────┼──┼─────┤│4│同上│089ND0000000-0│1│1000│├──┼──────────┼────────┼──┼─────┤│5│同上│089ND0000000-0│1│1000│├──┼──────────┼────────┼──┼─────┤│6│同上│089ND0000000-0│1│1000│├──┼──────────┼────────┼──┼─────┤│7│同上│089ND0000000-0│1│1000│├──┼──────────┼────────┼──┼─────┤│8│同上│089ND0000000-0│1│1000│├──┼──────────┼────────┼──┼─────┤│9│同上│089ND0000000-0│1│1000│├──┼──────────┼────────┼──┼─────┤│10│同上│089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