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杜宗昇
上列聲請人因懲處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
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因不服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記過處分事
件,現繫屬鈞院審理中,因聲請人一家六口均有重大疾病等
無法工作謀生,僅靠低收入戶補助及聲請人以清潔工薪資維
持生活,實無力負擔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
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有其提出之低收入戶證明書、醫院
診斷證明、法院裁定確定證明書等為證;又其於99年11月23
日申請法扶基金會臺南分會予以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核准
,並有該分會100年1月27日法服南成字第1000000010號函及
相關資料。依首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四、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劉紀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