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926號
原   告  劉全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玲張柏堯張柏舜 間,請求裁判分割共有
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代位 張文燕 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惟未以書狀表明
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7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9月29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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