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馬簡字第207號
被 告 葉松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松耀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