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調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玉如 等5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代位其債務人即相對人楊玉如就相對人楊玉
如等5人公同共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分割事,聲請調解,惟本件相對人中 楊儒其 於聲請
調解前之民國109年5月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
人,依此狀況,本件顯有不能調解之情事,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