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860號
上 訴 人  宋浚瑋
兼訴訟代理人 宋有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品芳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宋有祥對被上訴人宋品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
   佰元,另本件上訴人宋有祥對被上訴人 宋鴻祥 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伍佰元。
(二)查本件上訴人宋浚瑋對被上訴人宋品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
   佰元,另本件上訴人宋浚瑋對被上訴人宋鴻祥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伍佰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000000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