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25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張靖淳
被 告 黃天麒 即 葉秀蓁 之繼承人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黃詠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及事實及理由欄如附表所示之處關於「
黃秀蓁 」記載,應更正為「葉秀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許秋莉
附表:判決中關於「黃秀蓁」記載應更正為「葉秀蓁」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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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欄:第1項、第3項(即判決第1頁第20、2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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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及理由欄:判決第1頁第30行、第2頁第4、6、8、│
│10、15、21行、第3頁第4、9、11、2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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