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03號

債權人洲際W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允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俊彥 律師即 林柏豪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訴訟標的金額43,811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裁判費500元已列為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㈡請提出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2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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