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馬小字第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林惠敏
被 告 詹士鴻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馬小字第6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1月2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林德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九
十八年九月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
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伍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德盛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