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4年度旗簡字第11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劉建顯
被   告  山璞 傳說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朝燦

被   告  王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旗簡字第11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1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李承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五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七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七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玖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山璞傳說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山璞公司)
以被告陳朝燦及王淑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500萬元,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金
額及其利息、違約金未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山璞公司及陳朝燦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王淑華就原
告之主張及請求不爭執,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
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向被告請求返還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二
項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李承悌
法官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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