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433號
原   告 南投縣水里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癸佑
原告與被告永旭利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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