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簡字第330號
原   告  江秀芬
被   告 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訴訟代理人  林郁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合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履行如附表二所示訂單所示內容出
貨,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主張略以:原告於民國
104年2月21日、22日、23日分別向被告訂購如附表一所示共
20項產品(下稱系爭商品),並由郵局現金轉帳完成交易,
且收到被告寄出的出貨通知,表示系爭訂單成立,但被告於
104年2月23日寄達予原告之產品數量不符,本件經多次協調
被告均無誠意解決消費爭議,且於104年4月24日向彰化縣消
費爭議調解會表示因為販售品項上萬種出錯難免,對於網路
錯帳毫不在意,完全喪失企業經營的誠信負責的態度。一般
網路交易應等同實體交易,賣家只要標價就等同是要約,即
使標錯價,只要消費者有確認要購買,就等同於承諾,賣家
就以義務要出貨,何況原告已付款完成,不能因被告認為所
有產品市值7萬多元而拒絕出貨。原告現提訴訟希望法院做
出判決依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項
單方契約變更之禁止: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商品
之規格、原產地與配件,及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不得記
載企業經營者的單方變更契約內容之規定,依法請求被告履
行買賣合約。被告於104年2月21、22日均有出貨但數量均不
對;104年2月23日雖有付貨,因為數量不對,所以原告未收
。原告是用ATM現金付款,所以視為契約已經成立,至於會
員條款是被告訂的不是原告訂的。遠百企業公司與愛買既然
是同一家,被告的平台只有三家關係企業,顯然這三家公司
都是藉由此平台販售,是同一個關係企業,被告只是利用平
台規避法律責任。原告有影印網路下單的頁面,還有代收代
付的發票,還有附被告的發票,所以產品就是被告的,除非
被告能證明只是代售,但從發票實在看不出被告只是代收代
售。原告跟被告連絡,在網路上客戶問答欄反應,但是被告
是隔了兩、三天之後才回應,又被告所提和解方案強硬,數
量比例跟錯標的數量比例相差太多,所以才沒和解等語。
二、被告則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併願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其答辯略以:
㈠被告為ISP業者,僅提供電子商務平台供合作廠商交易,然
商品本身合法性問題及其相關圖檔、說明、廣告文案編輯、
製作、維護等皆由該合作廠商自行負責,被告僅全文(圖)
轉載,且訂購商品為合作廠商接獲被告電子商務平台提供之
訂購通知後,自行購置並予寄送之商品。本案原告訂購商品
網頁內容由合作廠商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遠百公司
)負責提供,原告訂購商品亦由遠百公司逕行寄送,是以原
告之訴顯無理由。
㈡被告並非系爭商品出賣人,兩造間並無買賣關係存在,查被
告經營之GoHappy快樂購物網站僅屬仲介型及賣方代理網站
,提供電子商務平台供廠商於GoHappy合作廠商管理系統上
傳圖文作為網路交易使用,並代廠商受理訂單及收取貨款開
立發票之作業。商品本身合法性問題及其相關圖檔、說明、
廣告文案編輯、製作、維護等皆由該合作廠商自行負責,以
上責任依社會通念,應屬出賣人責任,且訂購商品為合作廠
商接獲被告電子商務平台提供之訂購通知後,自行購置並予
寄送之商品。是被告經營之GoHappy快樂購物網僅屬網路交
易購物平台,相關商品之銷售全與被告無關。再者,本案系
爭商品屬「愛買線上購物」專區之網頁,商品網頁均明顯標
示「愛買線上購物」,是以於該專區購物之消費者足得確知
其所挑選之商品均由遠百公司負責提供,足證被告並非系爭
商品出賣人,兩造間並無買賣關係存在。
㈢本案網頁純屬商品不慎誤植,原告明知為錯誤標示而訂購:
⒈僅就商品實際品名而言:
①以今年國內相同商品網路量販銷售價格觀之:單以「桂格
堅果 多多 杏仁蓮子燕麥28G*12」、「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
果燕麥28G*12」、「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麥28G*12」
之商品價格而言,均未低於新台幣(下同)99元;另以「
味全醇品榖麥飲十穀擂茶穀粉30G*10」、「味全醇品榖麥
飲杏仁蓮子28G*10」、「味全醇品穀麥飲核桃胚芽30G*1
0」之商品價格而言,亦均為99元。
②以被告商品實際販售品名而言:「桂格堅果多多杏仁蓮子
燕麥28G*12*2」、「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麥28G*12*2
」、「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麥28G*12*2」之商品售價
為146元;另「味全醇品榖麥飲十穀擂茶穀粉30G*10*2」
、「味全醇品榖麥飲杏仁蓮子28G*10*2」、「味全醇品
穀麥飲核桃胚芽30G*10*2」之商品售價為98元,此售價已
遠較國內相同商品網路量販銷售價格優惠。
③若以實體店鋪售價觀之:「桂格堅果多多杏仁蓮子燕麥
28G*12*2」、「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麥28G*12*2」
、「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麥28G*12*2」之商品售價為
238元;另「味全醇品榖麥飲十穀擂茶穀粉30G*10*2」、
「味全醇品榖麥飲杏仁蓮子28G*10*2」、「味全醇品穀麥
飲核桃胚芽30G*10*2」之商品售價為198元,此售價與被
告商品實際販售價格至少相差1.6倍。
⒉另以原告主張錯標商品名稱計算:
①以被告促銷價格計算:以錯標商品名稱「桂格堅果多多杏
仁蓮子燕麥28G*12*22」、「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麥
28G*12*22」、「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麥28G*12*22」
依被告促銷價格計算售價實為1,606元;「味全醇品榖麥
飲十穀擂茶穀粉30G*10*2*10」、「味全醇品榖麥飲杏仁
蓮子28G*10*2*10」、「味全醇品穀麥飲核桃胚芽30G*10*
2*10」,依被告促銷價格計算售價應為980元。此售價與
被告商品實際販售價格至少相差10倍。
②若以實體店鋪售價計算:以錯標商品名稱「桂格堅果多多
杏仁蓮子燕麥28G*12*22」、「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
麥28G*12*22」、「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麥28G*12*22
」依被告促銷價格計算售價實為2,618元;「味全醇品榖
麥飲十穀擂茶穀粉30G*10*2*10」、「味全醇品榖麥飲杏
仁蓮子28G*10*2*10」、「味全醇品穀麥飲核桃胚芽30G*1
0*2*10」,依被告促銷價格計算售價應為1,980元。此售
價與被告商品實際販售價格至少相差18倍。
⑶按原告如附表一所示4筆訂單訂購上述商品共計給付4,484元
,然就請求交付商品觀之,其市價高達82,632元,足證原告
明知錯誤標示而故意訂購,被告為此共計外撥十餘次電話與
原告聯繫撤銷解除訂單之後續退費及補贈商品處理事宜,原
告均未予理會。退步言之,原告明知錯標而逕予購買,該利
益並非正當,此舉顯有違誠信,屬權力濫用而無保護必要,
其訴實不應准。
㈣原告的數量統計表未交付數量,與我方計算的不符合。系爭
商品出賣人都是遠百公司,遠百企業公司與愛買是同一家,
因為建立平台的成本很高,所以才會成立被告公司,主要經
營網路管理及訂單,顧客在平台下單之後被告會利用系統通
知供應商理貨及出貨,供應商也是利用系統上傳販賣商品。
只要從電子商務平台下單,就會由電子商務公司給發票,因
為各家公司列印發票的系統不同,目前所有台灣不只雅虎、
東森也全部都是用相同的模式,雅虎、東森也都不是出賣人
。被告有以電話跟原告聯繫表示有錯標的情形,原告請求的
數量與實體店舖價差相差將近18倍,可以清楚知道這是錯標
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而解釋私人之契約應通觀全文
,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意(最高法
院18年上字第1727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又按電子商務乃
是利用電腦透過網際網路從事商業行為,將買賣商品或服務
流程,透過使用網際網路及其它數位科技的電腦化數位交易
來達成。其營運模式,如依交易對象作為區分標準,可分為
企業對企業、企業對消費者、消費者對企業、消費者對消費
者;如依網站服務功能則可區分為仲介網站、廣告刊登網站
、資訊媒介網站、銷售商網站、製造商網站、連屬網站、社
群網站、訂閱服務網站、公用服務網站;依獲利型態可區分
為仲介型、社群型、客戶代理型、市場拍賣型、賣方代理型
、原廠直銷型等。而所謂仲介型網站,是藉由提供資訊或整
合買賣雙方資訊以促成買賣雙方完成交易,或是代理消費者
搜尋產品相關資訊的網站。
㈡經查:依被告所提出亞東快樂購物網線上購物約定條款,即
有下列明文規定:
①第2點:本公司負責會員在GoHappy網站之一切商品訂購及
服務提供;但由於部分商品之特殊性及相關法令限制,會
員於GoHappy網站所瀏覽的訊息,或進行的消費,也可能
是第三人提供的訂購服務,在此等情況下,交易行為存在
於各該第三人與會員之間,會員應了解商品是向各該第三
人進行訂購,並由各該第三人依照其所制定的交易條件負
責履行,本公司係交易平台僅提供行銷服務或相關連結。
在前述的情況下,網頁上的商品說明、價格及相關交易條
件等,是由配合廠商所自行製作及上載,本公司不以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擔保其內容的正確性、可信度或即時性

②第3點:GoHappy網站上所刊登之商品名稱、價格、內容、
規格、型號及其它相關資訊等僅為要約之引誘,是配合廠
商所自行製作及上載,會員一旦完成訂購程序,就表示向
本公司提出要約,願意依照本約定條款及相關網頁上所載
明的交易條件或限制,訂購該商品或服務,在未得本公司
承諾以前,本公司不受該要約之拘束。
③第4點:會員完成線上訂購程序以後(提出要約),本公
司會自動經由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寄發通知,但是該通知
只是代表已經收到會員訂購訊息,不代表雙方交易已經完
成或契約已經成立,本公司仍保留是否接受該訂單的權利
;但會員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④第5點:前項所謂會員已付款者,包含會員使用實體ATM付
款或網路ATM付款,但不包含會員使用信用卡方式付款(
餘請參考本條第7項說明)。
⑤第6點:會員完成訂購程序後,如確有無法接單之情事,
本公司將於會員完成訂單後二個工作天內,通知有無法接
單之情事,會員如於收到通知後二日內無異議者,為免有
損會員權益,本公司將先行取消請款作業,再行取消訂單
…。
而上開約定條款,亦存在於亞東快樂購物網之銷售頁面,而
為消費者使用線上購物交易時,得以知悉線上購物約定條款
之狀態,並由該約定款之內容,可知被告所經營之亞東快樂
購物網,屬於前揭分類當中之仲介型網站,提供一電子商務
交易平台供網路交易使用,並代廠商接受訂單,應可認定。
㈢原告雖主張被告為系爭商品出賣人等語,此為被告所否認,
並辯稱出賣人為遠百公司等語。經查:被告所辯,已據其提
出被告與遠百公司間之線上購物商品合作契約書為證,堪認
系爭商品出賣人確為遠百公司。本件被告既已在線上購物約
定條款中,表明會員應了解商品是向各該第三人進行訂購,
並由各該第三人依照其所制定的交易條件負責履行,以及銷
售商品之說明、價格及相關交易條件等,是由配合廠商所自
行製作及上載,可證被告僅係提供仲介平台並代理合作廠商
接受訂單及貨款,並非以出賣人之地位出售系爭商品,故被
告並非系爭商品之出賣人。原告雖又主張依據上開約定條款
第4點,原告業已付款,契約視為成立等語,然所謂契約視
為成立,係指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之買賣契約視為成立,並
非指被告即視為出賣人,而系爭商品出賣人為遠百公司,已
如前述,原告猶主張被告為系爭商品之出賣人,請求被告履
行買賣契約等語,即非有據。
㈣綜上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㈤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子惠
附表一:訂購項目
┌──────┬────┬──┬───────────┬──┬───┬───┐
│訂購日期│訂單號碼│編號│商品名稱│購買│單價│小計│
│││││數量│(元)│(元)│
├──────┼────┼──┼───────────┼──┼───┼───┤
│104年2月21日│00000000│001│西雅圖即溶三合一咖啡野│2│159│318│
││400032││ 牛曼巴 20g*18拿鐵20g*18││││
││││入││││
││├──┼───────────┼──┼───┼───┤
│││002│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2│146│292│
││││麥30G*12*22││││
││├──┼───────────┼──┼───┼───┤
│││003│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2│146│292│
││││麥28G*12*22││││
││├──┼───────────┼──┼───┼───┤
│││004│桂格堅果多多杏仁蓮子燕│2│146│292│
││││麥28G*12*22││││
├──────┼────┼──┼───────────┼──┼───┼───┤
│104年2月22日│00000000│005│龍口台灣壽麵1.8kg│3│99│297│
││402193├──┼───────────┼──┼───┼───┤
│││006│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2│146│292│
││││麥30G*12*22││││
││├──┼───────────┼──┼───┼───┤
│││007│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2│146│292│
││││麥28G*12*22││││
││├──┼───────────┼──┼───┼───┤
│││008│桂格堅果多多杏仁蓮子燕│2│146│292│
││││麥28G*12*22││││
├──────┼────┼──┼───────────┼──┼───┼───┤
│104年2月23日│00000000│009│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2│146│292│
││407460││麥28G*12*22││││
││├──┼───────────┼──┼───┼───┤
│││010│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2│146│292│
││││麥30G*12*22││││
││├──┼───────────┼──┼───┼───┤
│││011│Airwaves無糖口香糖超值│1│57│57│
││││ 包超涼 薄荷62g││││
││├──┼───────────┼──┼───┼───┤
│││012│桂格堅果多多杏仁蓮子燕│2│146│292│
││││麥28G*12*22││││
││├──┼───────────┼──┼───┼───┤
│││013│味全醇品榖麥飲杏仁蓮子│2│98│196│
││││28G*10*2*10││││
││├──┼───────────┼──┼───┼───┤
│││014│味全醇品榖麥飲十榖擂茶│2│98│196│
││││榖粉30G*10*2*10││││
││├──┼───────────┼──┼───┼───┤
│││015│味全醇品榖麥飲核桃胚芽│2│98│196│
││││30G*10*2*10││││
├──────┼────┼──┼───────────┼──┼───┼───┤
│104年2月23日│00000000│016│桂格堅果多多杏仁蓮子燕│2│146│292│
││407506││麥28G*12*22││││
││├──┼───────────┼──┼───┼───┤
│││017│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2│146│292│
││││麥28G*12*22││││
││├──┼───────────┼──┼───┼───┤
│││018│味全醇品榖麥飲十榖擂茶│2│98│196│
││││榖粉30G*10*2*10││││
││├──┼───────────┼──┼───┼───┤
│││019│味全醇品榖麥飲杏仁蓮子│2│98│196│
││││28G*10*2*10││││
││├──┼───────────┼──┼───┼───┤
│││020│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2│146│292│
││││麥30G*12*22││││
└──────┴────┴──┴───────────┴──┴───┴───┘
附表二:原告主張被告應履行項目
┌─────────────┬─────┬────┬────┐
│標錯商品名稱│訂單實際│被告已交│被告尚未│
││應收數量│付數量│交付數量│
││(袋)│(袋)│(袋)│
├─────────────┼─────┼────┼────┤
│桂格堅果多多杏仁蓮子燕│352│8│344│
│麥28G*12*22││││
├─────────────┼─────┼────┼────┤
│桂格堅果多多核桃腰果燕│352│8│344│
│麥28G*12*22││││
├─────────────┼─────┼────┼────┤
│桂格堅果多多松子堅果燕│352│8│344│
│麥30G*12*22││││
├─────────────┼─────┼────┼────┤
│味全醇品榖麥飲核桃胚芽│80│0│80│
│30G*10*2*10││││
├─────────────┼─────┼────┼────┤
│味全醇品榖麥飲杏仁蓮子│160│0│160│
│28G*10*2*10││││
├─────────────┼─────┼────┼────┤
│味全醇品榖麥飲十榖擂茶│160│0│160│
│榖粉30G*10*2*10││││
├─────────────┼─────┼────┼────┤
│合計│1456│24│1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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