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18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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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字第18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桃簡字第18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昭華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139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昭華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昭華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爰審酌被告前經主管機關強制拆除其違建,竟仍在原處再行重建,漠視建築法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之意旨及公權力行為,並對於建築物安全產生危害,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已主動將上開違法重建之建築物拆除至不堪使用之程度,此有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6年10月5日桃建拆字第1060062437號函1份在卷可稽,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違建面積大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欣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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