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1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坤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所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應更正為「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所引法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其中「第2項前段」顯係贅引,應予更正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