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6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6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68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60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9年7月28日17時47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警力拘束期間),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為警於99年7月28日15時30分許,在臺北縣永和市○○街○○巷○號3樓住處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個、吸食器1組、玻璃球2個。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所謂「起訴」者,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876號、90年度臺非字第
3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乙○○因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同年9月29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上開起訴書、該署99年9月29日甲○ 玉寒 99毒偵6057字第29525號函上本院之收狀章戳附卷可稽。惟被告業於99年8月18日因急性呼吸衰竭而於偵查中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除戶戶籍資料、死亡登記申請書及死亡證明書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檢察官仍提起公訴,為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洪珮婷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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