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1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臻 即 陳香蘭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萬1,93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民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