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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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姓名更正為「甲○○」、執行監獄更正為「臺灣雲林第二監獄」。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受刑人姓名原記載「 郭柏義 」,應更正為「甲○○」;受刑人執行監獄原記載「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應更正為「臺灣雲林第二監獄」。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