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485號原告乙○○被告甲○○英文原名:U.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 郭沙那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慶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