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六一號
上訴人萬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繼通 被上訴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右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伍仟叁佰捌拾伍萬肆仟玖佰捌拾壹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柒拾貳萬捌仟玖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吳光釗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