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81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昌艗(原名:吳逸驊、吳忠憲)
吳麗香共同選任辯護人 秦嘉逢 律師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2026號、102年度調偵字第2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項、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賴心然 告訴被告二人損害債權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觸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賴心然已與被告二人於104年2月5日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損害債權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李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