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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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9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貞美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正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698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9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7,392元,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6年5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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