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易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佳偉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日所為105年度審交易緝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前段及第36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院105年度審交易緝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書,業於民國106年3月24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簡佳偉(下稱上訴人)本人收受(斯時在監),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5頁),是該判決於106年3月24日已生送達之效力,上訴人並於同年4月5日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本院即於106年5月8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補正裁定合法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補正裁定於106年5月11日送達上訴人上開戶籍地所在,亦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詎上訴人未於送達發生效力後7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邱鴻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