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告 張簡善德張簡勢猛 訴訟代理人 史雙全 律師被告 隋邦傑 訴訟代理人 詹德麟 被告 楊雪貞 律師即 楊錦達 遺產管理人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隋邦傑應攜帶抵押權證明文件到庭。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丁兆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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