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9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貞美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正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54,44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7,
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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